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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征缴或者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逾期不缴者,应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一时无力缴费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给予缓缴,缓缴期为半年,缓缴期满应予补缴。
  (五)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年检时,应持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年度缴讫证明,否则,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劳动年检,并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和工商年检手续时,应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
  (六)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按其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相应降低用人单位划转比例。业主本人和自由职业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具体利率数额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二)从业人员中断缴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就业并继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中断期间,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退休后的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本人在职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依法继承。
  (四)本人在省内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省流动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出境定居时,个人帐户本息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和待遇
  (一)按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1、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的退休条件;
  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未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补交,不补交或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补缴后可计算为缴费年限。
  (二)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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