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标准价住房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8〕67号 1998年11月2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标准价住房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标准价住房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公房出售力度,确保购房者的利益,加快住房商品化步伐,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价住房是指1993年以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以标准价向职工和居民出售的公有住房。标准价住房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是指购房者通过补交一定数额差价款,取得住房全部产权。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应坚持政策鼓励和购房者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为鼓励职工和居民将部分产权过渡到全部产权,1999年6月30日前补交房价款,不收取购房款利息。公式为:
补交差价款=原付款额/产权比例-原付款额
未办理产权界定手续的购房者,原付款额应由政府房改部门审查确认。
第四条 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补交的差价款,纳入单位住房基金。补交差价款与原付款合并计算,应留足一定比例(多层楼房20%,高层30%,个人按1%交纳)作为下一步物业管理改革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资金,专款专用。售房款和维修资金应存入政府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使用必须报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办理过渡手续程序。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填报产权比例调整审批表(附后),经房改部门批准后,到当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比例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