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

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维修和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土地违法者进行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是:
  (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利用、复垦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它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使用土地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有关土地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土地行政复议;
  (八)依法应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对其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采取查封措施。
  第六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和省人民政府、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州、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报请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