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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实行售前报验的通告

  第八条 凡列入报验目录的商品,其经销者必须到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报验手续。同时应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货单据或购销合同副本,产品标准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凡报验商品,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填发《报验商品检验通知单》,同时指定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 商品承检机构接到《报验商品检验通知单》后,应在双方协商的最短检验周期内,向报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报下达《报验商品检验通知单》的技术监督部门。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具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十一条 凡报验合格的商品,由下达《报验商品检验通知单》的技术监督部门签发《报验商品准销证》。销售者必须凭《报验商品准销证》经营。顾客购置商品时,对列入报验商品目录的商品有权要求经销部门出示《报验商品准销证》。
  第十二条 经报验不合格的商品,由技术监督部门视不合格程度,按《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处理。报验单位可以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向供货单位交涉退货、退款、索赔等事宜。
  第十三条 凡报验不合格的商品,未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而私自销售的,视为经销伪劣商品,并按《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凡列入报验目录的商品,经销单位不报验的一经查出,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按《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商品报验应收取检验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检验费由报验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准销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对商品质量负责,在质量保证期内,非因用户、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当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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