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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实行售前报验的通告

陕西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实行售前报验的通告


  根据《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定的《陕西省市场商品售前报验目录》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陕西省市场商品售前报验办法》及《陕西省市场商品售前报验目录》予以通告。凡列入报验目录的商品,正在销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经销者必须在十五日内到当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验手续,新购进的,必须先履行报验手续,否则将按《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予以查处。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陕西省市场商品售前报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遏止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保护生产者、销售者和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商品销售活动者,都必须按本办法报验商品。
  第三条 报验商品重点:
  (一)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种子、农药、化肥、重要建筑材料。
  (二)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商品。
  第四条 报验商品目录,由陕西省技术监督局提出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陕西省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的商品报验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报验商品目录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报验工作。
  第六条 《报验商品检验通知单》、《报验商品准销证》由陕西省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 凡已通过国家产品质量认证,且该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商品,可免予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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