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向有形市场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用于有形市场建设及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管理。交易服务费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提出,省物价管理部门审定。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应进入有形市场交易而未进入,私下进行交易的,其交易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交易双方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或制造虚假信息的,其招标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二)(三)项规定的,依据《陕西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
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单位罚款在一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在五千元以上的,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嫌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进驻有形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嫌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