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技术创新的示范区、带动传统产业改造的辐射源、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深化改革的试验区,各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州、市要积极支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经批准的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
40.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政区合一”的管理体制,在授权和批准的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实行统一管理,并采取“一区多园”、“一区多制”的管理模式。
41.从1999年起,5年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继续留在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省属企业上缴的地税部分,由省级财政返回开发区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财政、审计部门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
4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从1999年起列入所在地、州、市基本建设计划和城建规划,并予以优先安排。
43.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加快创办服务中心和大学科技园、留学生科技园的建设。创办大学科技园的原则为:将昆明地区高等学校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昆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管理,享受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昆明市和省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十、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的领导,健全地方性法规
44.各级党政领导要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努力学习高新技术知识,充分认识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要不断提高全民科技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合力。
45.云南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及时研究和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真正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综合职能作用。
46.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科协、学术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宣传,努力营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