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从海外和省外引进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特别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来滇落户(含农业户口),不受指标限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妥善解决好其子女入学(园)和住房、户口等问题。
31.对我省急需引进的高新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住房问题,由财政和用人单位安排专款给予购房补贴。
32.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重奖。
33.经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工程系列中的高职专业技术人员,可评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4.鼓励党政机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各类人员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自愿并经主管部门批准,3年内可带薪或留职留薪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3年期满可办理辞职手续,也可回原单位工作,其中原来是国家公务员的免予公务员录用考试。
八、扩大高新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35.从1998年起,省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省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等与国内外名牌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省院省校科技合作、教育合作和人才培训与引进合作。该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加强和推进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研究与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以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36.鼓励国内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省合资、独资,带资金、带项目入股,领办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审批、登记、银行贷款、海关手续、人员出入境、所需公用设施等方面享有优先权。有关部门在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领照、登记、开工建设等环节的审批过程中,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得延误。银行要优先给予企业人民币及外汇贷款支持。“三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除国家有规定的外,可不受内销比例的限制。
37.鼓励我省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到省外或境外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孵化,建立研究开发基地,兴办海外企业。有关部门要简化企业中方人员因公出境手续,核定适当人数,给予办理1-2年内多次往返批件。
38.对年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向国家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九、切实加强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