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土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部门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领证等有关手续。
四、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加大投融资力度
16.组建云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并由省财政一次性安排5000万元,设立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
鼓励和支持国有投资公司、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
17.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产权交易,优先做好符合上市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和产权交易的推荐工作。
18.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允许计入管理费用。企业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包括企业用于会计电算化购买的电子计算机),单台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为提高技术水平,对原有设备在综合折旧基础上可提高1-2个百分点。
19.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每年安排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贷款,不低于当年新增贷款规模的10%。
五、切实加强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
20.充分发挥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从事高新技术引进消化、研究开发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骨干作用。省内各类科技计划安排的研究与发展(R&D)投入,应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以应用研究为主,并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研究开发项目和软科学研究给予重点支持。
21.切实发挥省内已建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的作用,并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遵循“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高起点的建设若干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择优扶持一批重点研究开发基地。按照国家组织实施“知识创新工程”的统一部署,与中国科学院等共建“西南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化保护研究基地”。
22.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兴办或联办高新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对参与国有企业收购、兼并进行资产重组的,视其效益和带动作用,可以减、缓、免其产权收购费,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份制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