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开发的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并允许以创办人的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高新技术成果可折价作为股本和注册资金,高新技术成果折价最高可占注册资金总额的35%;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其比例可适当放宽。
8.经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第3-7年缴纳入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经批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期满后,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头3年缴纳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
10.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保税工厂。高新技术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样机、样品、试剂、仪器、设备等,经批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关税。
12.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转让股份的,按分红或转让股份的金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3.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产业化的主要实施者,在该成果股权分配中,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凡属政府资助项目,从项目实施起3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实施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让收益。从事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14.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所需土地,优先安排审批,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减半收取。
15.高新技术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用地、规划、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凡企业申报文件有效、齐备,有关部门须按以下时限要求办妥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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