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限制、淘汰、禁止发展的工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第一批)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限制、淘汰、禁止发展的工业
 产品和技术目录(第一批)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1998〕235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公司,各商业银行:
  现将《云南省限制、淘汰、禁止发展的工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是入限制类的工业产品和技术,原则上不得再投资建设。不论新建、技改、与省外合资合作、利用外资,不论投资额大小,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审批项目。个别情况特殊确需投资建设的,需报省经贸委审查同意,上报省政府批准,方可建设。
  2.凡列入淘汰类的工业产品和技术,各级地方政府,环保、安全、劳动卫生、消防及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淘汰。除个别确属特殊,经省经贸委批准暂缓以外,2000至2005年以前必须分别淘汰完毕。
  3.凡列入禁止类的工业产品、技术,其投资项目,不论新建、技改、与省外合资合作、利用外资,均不得开工建设。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此类项目,银行不予贷款。若有违反,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各级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商业银行、各有关企业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规定和工作计划,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5.在旅游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经济渔业区及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一律不得再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
  6.对于违反《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矿山安全法》、《劳动安全法》的投资项目严格禁止;对于国家和省政府已有相应法规、规定,作出限制、禁止发展的工业产品及工艺技术,除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外,同时还必须执行本规定。
  7.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云南省限制、淘汰、禁止发展的工业产品和技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