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
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8〕232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现将《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
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内,且不需要由我省综合平衡其生产和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下列情况之一,申请设立人可直接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一)外资企业;
(二)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的合资、合作企业;
(三)国家产业政策中属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外资、合资、合作企业。(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企业分别由地、州、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和外经贸部门认定。)
第三条 申请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直接登记注册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登记注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