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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
  第七条 成立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采购中心挂靠在省财政厅。采购中心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工作。采购中心实行无偿服务。根据工作需要,由省财政核拨必要的业务经费。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日常工作;
  (二)负责提出一段时期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拟定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三)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和商品信息;
  (四)负责政府采购的立项审查;
  (五)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技术小组,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咨询,并组织、参加评标;
  (六)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指导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系统内的集中采购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形式与范围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集中采购适用于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商品或接受等值的服务;单位价值虽然达不到1万元,但是属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和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也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中心每组织一次采购,采购商品的总价值必须达到100元。
  分散采购是指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适用于低值易耗品和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商品主要是列入专控的商品和设备类商品。具体商品目录和服务项目由政府采购协调会议确定。
  第十条 集中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立项。采取单位申报和采购中心指定相结合,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立项方案,报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审定。
  采购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1)采购项目必须在采购范围之内。(2)省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中确定的项目,立项金额应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立项金额中含单位自筹资金的,要核实自筹资金,并对立项金额实行总额控制。
  (二)组织招标。(1)采取公开招标与邀请有限招标相结合。(2)认真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确定竞相单位。(3)通过公平竞争确定中标单位和商品。
  (三)采购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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