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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十一)防灾减灾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要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工作,防止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要加强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预警工作和应急工作,努力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十二)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要把环保工作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结合“两个转变”,在制定区域、流域资源开发、城市改造与发展、行业发展等方面规划和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十三)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主持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在防治新污染、治理老污染以及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等方面,计划、经贸、工商行政管理、资源管理、行业主管、公安和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十四)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增强全社会保护环境的自觉性。要加强环境保护舆论监督,继续开展贵州环保世纪行等活动。支持、鼓励各种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典型,表扬先进,公开揭露、批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逐步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环境质量、人人参与保护环境的新风尚。
  (十五)严格环保执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坚持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破坏环境与资源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监察部门对政府和环境保护、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要加强监察,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四、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制定环保鼓励政策
  (十六)建立和完善环保投入制度。依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裣、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排污者和开发者要成为环保投入的主体。各级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大环保资金的投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必须保证;老污染源治理,特别是限期治理的项目,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各级政府决定的重点限期治理项目按期完成。要依法征收排污费,从1998年元月起,按国家规定全面征收包括所有燃煤电厂在内的二氧化硫排污费,为污染治理筹集资金。计划、经贸部门的年度计划中应安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金融部门应在信贷上向环境保护倾斜,积极支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为加强全省环保综合治理的调控能力,支持区域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根据财力情况积极安排区域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在上年基础上适应增加。要积极开展环保国际合作与交流,更多地争取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多渠道筹措环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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