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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八)加快老污染源汉理。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点污染源单位和在重点保护区域内超标准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有关污染源单位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
  对国家明令关、停、取缔的年产5000吨以下化学制浆的小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敞开式”炼硫、土法炼砷、炼汞、炼焦、炼锌、选金、炼油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督查,尚未关、停、取缔的要坚决关、停、取缔;已经关、停、取缔的不准死灰复燃。盘县、水城县、六枝特区、钟山区、威宁县、赫章县的土法炼焦企业的取缔、关、停期限可延期到1999年底;桐梓、瓮安、福泉三县的土法炼焦企业的取缔、关、停期限可延期到1998年底,威宁、赫章两县土法炼锌企业的取缔、关、停期限可延期到1999年底。对不属于上述地区的其他地区,以及位于上述改造规划区内的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人口稠密区、沿江、河两岸、铁路、公路干线两侧的土法炼锌企业,必须立即无条件取缔。有关的关、停、取缔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改造筹资由省计委牵头负责,省监察厅、省环保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关闭、停产、取缔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上级责任人的责任。
  (九)要坚持不懈地搞好生态保护。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水、土地、森林、草地、矿产、动植物、气候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开发利用。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加强矿区等废弃土地的复垦;加强长江上游水土保持治理工程珠江上游水土保持治理工程采取破改梯、小流域治理、封山育林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石化;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恢复发展植被;重点抓好“长江防护林”、“珠江防护林”工程和城市饮用水源涵养林的建设。坚决制止乱砍滥伐,严禁采伐天然林,努力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强城市生态建设,着重建设和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其面积应逐年增加。
  (十)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的保护和管理。严禁并坚决取缔在上述环境敏感区内进行各种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要加强旅游区的环境管理,注意防止人为活动对游区带来的污染和破坏,保证旅游区环境处于优良状态。因地制宜地抓好生态示范区建设。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风景名胜区等的建设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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