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8年11月3日)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召开的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座谈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认真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
(一)环境保护目标:到2000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控制,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5%;2002年,贵阳、遵义、六盘水、安顺、都匀、凯里、兴义、铜仁、毕节等城市的大气二氧化硫和决悬浮微粒浓度要达到规定的功能区标准,红枫湖、百花湖的水质达到规定的功能区标准,流经城市河流的城区河段以及猫跳河、拖长江、巴拉河水质有明显改善;2005年,贵阳市要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2000年,全省所有工业污染源要达标排放,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以内,各地、州(市)要将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以内。
(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认真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质量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署每年应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贵阳、六盘水、遵义等城市要逐步建立环境质量周报或季报制度。
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将辖区环境质量、环境保护执法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酸雨容。
二、突出重点,努力防治污染,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三)要实施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建立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制度。
(四)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用水安全。重点保护好生活饮用水源,所有集中取水的城市(包括县城)都要在1999年底前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严禁向溶洞、溶隙及无防渗漏措施的含水层地段排放工业污水和堆放废渣、垃圾。对流经城市河流的河段要制订综合整治规划,积极汉理。红枫湖、百花湖水环境的综合整治要实行有关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目标责任制。对违反《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主管部门负有责任的,要对其施以相应的行政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