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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贵州省驻军拥政爱民规定和贵州省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十二、各地要动员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参军,并严把征兵质量关,为部队输送合格兵员,确保无责任退兵。
  十三、积极支持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中)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立功军人和被评为优秀士兵及省以上先进个人的,各地对其家属要送发立功喜报或贺信,并给予奖励。
  十四、按照“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军(警)民矛盾、纠纷。发生军(警)民矛盾和纠纷时,地方领导要出面,主动与驻军联系,从大局出发,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维护部队声誉,本着“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及时依法妥善解决。
  十五、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经常与警备司令部加强工作联系,积极维护和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对寻衅、谩骂、侮辱、殴打军人者,要及时制止,并视情节依法惩处。对涉及军人的刑事、治安案件及交通违章肇事等问题,应及时与部队联系处理。对于冒充军人、军车或者以军队、军人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十六、对符合有关规定,经部队批准,随军调动的现役军人配偶、子女,公安、粮食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对已有工作的随军调动的现役军人配偶,现役军人所在地人事、劳动部门应协调有关单位,在半年内妥善给予安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对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及达到就业年龄的子女,劳动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十七、企业在调整劳动组合和人员结构时,对现役军人家属应当优先安排上岗,对不适应工作的应妥善安排。对企业破产而失业和困难企业的下岗职工属于现役军人配偶的,其主管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在安排再就业时应优先安排。
  十八、各部门、各单位对现役军人配偶到部队探亲的,假期安排要给予保证。
  十九、对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应本着就近就地原则,积极接收,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因实际困难要求安排子女到驻地以外学校、幼儿园入学入托的,经部队政治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和教育部门批准,学校、幼儿园应积极予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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