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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贵州省驻军拥政爱民规定和贵州省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三、加强对烈士纪念建筑物、革命战争遗址、革命纪念馆的管理和维护,使之成为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的基地。
  四、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和军(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把组织开展双拥活动作为“讲政治”和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
  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军事设施安全。在建设施工中,凡涉及军事设施和军队房地产等问题,应征得部队同意。杜绝破坏军事设施的事件发生,如发生此类事件,要及时依法处理。
  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部队粮油、副食品、蔬菜、水电、燃料和其它日用生活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属于地方财政补贴的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补足。
  七、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教育训练、军事演习、战备执勤、国防施工、营建、生产等各项任务。对部队营建、训练、“菜篮子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土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审批。要确保国防交通的安全畅通。按规定各地停车场和公路、桥梁、隧道等对部队车辆(含武警、消防等部队)一律免费停放和通行。
  八、积极开展科技、智力拥军活动,为军队培训科技人才。协助部队搞好各类教育,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九、省内各火车站、汽车站和民航售票点对现役军人(含武警、消防等部队官兵,下同)优先售票,有条件的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开设“军人候车(机)室”。医院、邮电等服务行业和单位应设置现役军人、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优先标志,优先给予服务。
  十、凭有效证件,各地公园(风景名胜)、公厕对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免费开放。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享受减免费优待,具体减免标准由各地制定。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内民航客机、火车、长途公共汽车等,票价等优待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十一、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任务时,地方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热情接待和慰问,协助部队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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