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积极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部队基层单位要组织学雷锋、树新风活动服务小组,定点照顾烈军属、孤寡老人和伤残军人,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各部队的医疗单位,每年要定期组织医疗小组深入农村或扶贫点开展医疗助民活动,为人民群众防病治病服务。
十六、各部队官兵要自觉向人民群众学习,尊重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服务;讲究文明用语,军容严整,举止文明,自觉维护部队声誉,维护军人形象;乘车主动让坐,扶老携幼,做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道德风尚的表率;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做申张正义的排头兵。
十七、军(警)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划,不搞特殊化,做好文明行车。
十八、妥善处理军(警)民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军(警)民矛盾和纠纷时,要从大局出发,坚持军民一致的原则,在当地党政军机关统一领导下,本着“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主动协调,互谅互让,严于律己,妥善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
十九、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和军队的其它有关条令、条例。凡部队与驻地军政军民关系紧张的,不能评为拥政爱民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对严重违犯群众纪律,发生重大军(警)民纠纷的要追究当事者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十、定期走访检查执行群众纪律情况。连(中)队每月、营(大队)每季度、团(支队)每半年进行一次执行群众纪律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十一、省军区系统应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协调驻军(警)做好拥政爱民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的部署,负责驻黔部队开展拥政爱民工作,掌握军(警)民共建情况;参加检查和指导各地各部队的双拥工作;与地方有关部门共商年度双拥工作和重大节日走访慰问活动;协调驻黔部队承担地方急难险重任务;积极为军地双拥工作当好参谋。
二十二、各部队要把拥政爱民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团(支队)、营(大队)、连(中队)都要成立拥政爱民工作组织,由一名领导担任组成,班、排要指定一名群众工作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