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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贵州省驻军拥政爱民规定和贵州省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七、认真执行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参加地方义务劳动的规定,在完成教育训练和战略执勤任务的同时,积极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围绕军民共建、重点工程、扶贫攻坚、“希望工程”、社会稳定、抢险救灾等开展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八、坚持以地方为主,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并将此活动与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团(支队)以上单位要重点抓好一至两个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要向驻地附近中小学校派出校外辅导员,在培训“四有”新有上狠下功夫。军(警)民共建点的选择要就地就近,并由团(支队)以上单位统一确定。共建活动主要在学校、街道、农村、工厂、车站等基层单位开展。严禁以共建名义搞经济实体,防止军(警)民关系商品化、庸俗化。各部队要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提高军民共建的整体水平。
  九、驻黔各部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部队优势,积极参加当地重点工程建设。各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成建制投入坡改梯、农田水利、植树造林、兴修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坚持每年做一两件有影响、有规模、有声势的实事。
  十、积极参加扶贫攻坚工程,认真贯彻落实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扶贫工作的意见》(〔1994〕政群字第5号),广泛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团(支队)以上单位要确定一至两个扶贫联系点,驻扎分散的营(大队)以下单位也要联系驻地附近的极贫村、极贫户,实行定点扶贫。大力开展科技兴农、卫生扶贫和文化下乡活动,帮助贫困群众早日脱贫致富。
  十一、积极参加“希望工程”,帮助失学儿童入校学习,大力开展“1+1”希望工程助学活动,为发展贫困地区教育事业作贡献。
  十二、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军(警)民联防,协助地方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维护社会稳定作贡献。
  十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做好抢险救灾的各种应急方案和准备工作,如遇灾情,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以赴,投入抢险救灾,并积极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十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积极配合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团(支队)以上单位每年要抓好一至两个国防教育联系点,要组织不同层次的人员开展军事训练、军事夏令营和“国防日”、“国防宣传月”等活动,增强全民国防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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