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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贵州省驻军拥政爱民规定和贵州省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贵州省驻军拥政
 爱民规定和贵州省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1998〕5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人武部,预备役师、团,武警贵州省总队及各支队,武警贵州省消防总及各支队,武警贵州省警卫局:
  现将《贵州省驻军拥政爱民规定》和《贵州省拥军优属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这贵州省军区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驻军拥政爱民规定

  为继承和发挥我军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省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驻黔各部队要切实抓好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各部队要树立拥政爱民先进典型,促进拥政爱民工作的开展。对在拥政爱民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张旗鼓地给予表彰和宣传;对在军政军民关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三、要把拥政爱民教育纳入部队政治教育总体规划,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评比。
  四、要结合形式,任务和重大节日,进行我军性质、宗旨和拥政爱民光荣传统教育,广泛开展“热爱贵州,建设贵州”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官兵“把驻地当故乡,视人民如父母”的爱民意识。
  五、教育干部、战士在与人民群众交往中,要讲文明、讲礼貌,谦虚谨慎,协商办事,讲究方法。要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教育,自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尊重人民群众。
  六、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国拥〔1993〕5号),大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宣传教育,组织官兵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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