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规划进行的村镇住宅建设,有关部门要尽快给予办理手续;各级建设及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大中专学校对村镇住宅建设在规划设计、定点放线、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2、要做好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进行住宅建设的积极性。对经济基础好、群众积极性高的村镇,可优先安排进行住宅的规划和建设,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3、对村镇住宅建设的试点,要制定试点标准,建立试点的验收、评比制度。对按规划建设,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试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4、加强村镇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继续举办村镇建设助理员培训班,充实村镇住宅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力量。
四、领导与管理
(一)各级政府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村镇建设工作,把加快村镇住宅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组成的村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村镇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计划、建设、财政、物价、农业、交通、邮政、电信、公安、工商、税务、土地、水利、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二)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地、县、乡(镇)党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办发〔1995〕13号),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人员,落实办公经费。建制镇和一类乡人民政府设乡镇建设办公室,二、三类乡设乡村建设助理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管理人员的业务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村委会要设立兼职的村镇建设助理员。做到村镇建设工作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
(三)依法加强管理。村镇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一书一证”制度。要加强对村镇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匠的管理,坚决取缔无照开发、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汇报一次村镇规划实施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村镇规划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责,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
(四)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村镇住宅建设质量与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提高村镇住宅工程建设质量,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积极主动帮助乡镇培训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并对考试合格者,发给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村镇住宅建设步伐,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