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切实做到保护耕地,特别是农业科研生产用地。尽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原有建设用地以及非耕地。要努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保证村镇的可持续发展。
3、重视村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既有利于生产,又方便群众生活;既有利于提高开发建设效率,又有利于增强村镇的发展后劲。
4、村镇住宅设计要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吸收传统民居的优点,继承当地优秀的文化传统,形成各自不同的建筑风格和特点。要注意保护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物、古树名木、名胜古迹,不断丰富村镇的文化内涵。
5、要大力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提高村镇住宅建设的科技含量,提高建设质量水平和效益,并为村镇住宅的产业化创造条件。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村镇综合开发目标和实施计划,把村镇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扶贫等项工作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村镇建设的整体水平。
7、加强村镇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村镇住宅的规划、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基础设施和建制镇的公安派出所建设要纳入住宅建设规划。
三、政策与措施
(一)政策:
1、加大对村镇基础设施的投入。自治区财政从1998年开始,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村镇规划事业补助费,用以扶持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此外,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鼓励和重点扶持按规划建设的村镇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相应的村镇规划专项经费。
2、金融部门要结合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融资资金,通过采用由有储金的农户担保或以储户房屋作抵押、储贷结合、先储后贷等形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建房所需资金予以支持。
3、开发企业到村镇从事房地产开发,其上缴的营业税,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从其中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当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4、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清理各项不合理收费,对中央和自治区取消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不得变相恢复收取;对村镇住宅建设中的合法收费,地方应视财务情况,给予必要的减免;对国家和自治区的综合改革试点镇和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已享有的有关优惠政策要继续执行。
5、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解决村镇住宅建设的用地问题,在保证目前土地数量和质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采取灵活的方式,合理解决村镇住宅建设用地。
(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