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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还贷专项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
 (还贷专项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 桂政发[1998]8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还贷专项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还贷专项金)纳入
           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以下称“还贷专项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广西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还贷专项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桂政函[1998]5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还贷专项金属国家财政收入,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在预算上单独编列反映,收入上缴自治区金库,支出由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安排,先收后支,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平衡预算。
  第三条 自治区电力局作为还贷专项金的征收单位,应根据年度新电需还本付息情况,在上缴还贷专项金后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返还书面申请报告。自治区财政厅接到书面申请后,必须及时对入库情况进行审核,并于入库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对征收单位办理拔款。
  第四条 自治区电力局上缴还贷专项金时须填制“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准确。此项收入适用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基金预算收入科目88类“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中的8890款“其他附加收入”。
  第五条 还贷专项金实行财政基金报表制度。自治区电力局按月份、季度、年度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收支报表;每年年终后3个月内,还应将上年还贷专项金的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写成书面材料连同年度决算报表一起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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