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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建设工程交易出现前款情形的,应重新进行招标。重新招标时,应从原投标单位中依照原评标办法选取中标单位。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第七条,将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私自发包的,其签订的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无效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投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包单位应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或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标价,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招标过程中泄露标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视不同情况对泄露标底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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