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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经公开招标、议标或直接发包选定承包单位,并签订承发包合同后,应向市交易中心设置的有关窗口办理建设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属《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规定应实行勘察设计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如实填报《勘察设计许可申请表》,并提交承发包合同(属招标项目的,应同时附送《中标通知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应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如实填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申请表》,并提交承发包合同(属招标项目的,应同时附送《中标通知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建设项目监理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分别办妥下列手续或事项后,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向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交易中心设置的窗口申领《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
  1.填写《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登记表》;
  2.委托工程质量监督;
  3.委托工程安全监督;
  4.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5.办理使用商品砼保证手续;
  6.办理移送工程竣工档案保证手续;
  7.组织施工图会审;
  8.填写《建设工程开工申请表》;
  9.其他有关手续。
  (二)施工单位:
  1.缴纳交易服务费;
  2.缴纳定额经费;
  3.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4.办理使用商品砼保证手续;
  5.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6.提交安全监督部门签发的《施工前提条件督查表》;
  7.填写《建设工程开工申请表》;
  8.其他有关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审查同意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区属项目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三十二条 进入市交易中心活动和在本市交易中心设点办公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市交易中心制订的规章制度,接受市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不履行标书要求而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归发包单位所有,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可同时提请市建设行政部门暂停其交易资格3个月;发包单位不履行标书要求而拒绝签订合同的,应付给中标单位双倍保证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同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重新招标时推荐投标单位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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