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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未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招标文件无效。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需编制标底的,应由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编制,并在投标后、开标前将标底送市造价管理部门审定。标底审定后,由市造价管理部门密封送交市交易中心封存。市交易中心应设置标底封存专柜,封存时应加贴招投标管理机构封条;开标启封时,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和招投标管理机构的代表应同时到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启封。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经审批确定后,市交易中心应及时发布信息,接受承包单位投标报名。招标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招标工程项目类别、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形式、招标方式、招标单位名称及联系人电话、对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要求、报名期限等。
  第十四条 市交易中心在报名期限内接受承包单位报名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交易中心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参加抽签确定投标单位的资格:
  (一)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投标资格或交易资格的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其他工程中标后弃标而受到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投标资格或交易资格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因承接其他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而受到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投资资格或交易资格的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有违反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而拒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 招标工程应采取由招标单位推荐和市交易中心抽签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投标单位。每个招标项目的投标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6家,其中三分之一由招标单位推荐,另外三分之二由市交易中心从报名的单位中按以下办法组织公开抽签确定:
  (一)对市属工程项目,市交易中心可从当年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建设工程奖项的单位中抽签确定1家投标单位,余者从报名单位中抽签选取。
  获市样板工程奖或市安全文明“双优”工地奖的企业当年每项可享有优先被选择参加投标的权利1次;获市“金凤杯”奖的企业当年每项可享有2次;获省级以上奖项的企业可按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对区属工程项目,除可由建设单位推荐三分之一投标单位外,市交易中心可在区属报名单位中抽签确定三分之一投标单位,余者三分之一可从全市报名单位中抽签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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