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标书编制的具体要求及评标、定标办法;
4、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有效期,投标书份数,投标书递送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地点等日程安排;
5、其他有关事项。
(二)监理招标文件:
1、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
2、委托监理的任务范围和监理业务;
3、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
4、拟采用的监理合同条件;
5、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6、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7、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8、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9、评标原则及评标所采用的办法;
10、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有效期,投标书份数,投标书递送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地点等日程安排;
11、其他有关事项。
(三)施工招标文件:
1、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建筑物的层数、幢数,结构形式、建筑面积、投资额度,招标范围、方式、场地条件等;
2、必需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和勘察设计资料;
3、施工工期要求;
4、承包方式、标价编制及工程结算方式;
5、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和价款的处理方法;
7、工程施工的特殊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8、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9、对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10、开标、评标、定标的原则和办法;
11、工程施工合同要求;
12、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等;
13、其他有关事项。
(四)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文件:
1、工程概况;
2、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
3、建设工期要求及其阶段性安排;
4、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5、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6、评标定标办法;
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8、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9、总承包合同草案;
10、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有效期,投标书份数,投标书递送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地点等日程安排;
11、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按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招标文件的内容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意见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