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具备交易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承包单位:
1.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3.外来单位还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汕承接工程资格证书或工程投标许可证。
(三)代理机构: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2.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咨询或建设监理资质证书;
3.持有建设单位招标委托书;
4.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参与建设工程交易的承包单位,应向市交易中心办理企业状况登记手续,经批准领取《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证》(以下简称《进场证》)后,方准进场交易。未取得《进场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市交易中心参加建设工程交易活动。
《进场证》由市交易中心统一印制、发放。《进场证》不得转借和涂改,违者由市交易中心予以没收。承包单位需更换进场人员的,应向市交易中心办理《进场证》变更手续。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时,均应进行交易登记。建设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如实填报《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登记表》,并提交表中要求的材料。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定》对进场交易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定其交易方式,并向建设单位(施工项目)发放《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准备通知书》。
第八条 建设工程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含方案竞选)、议标和直接发包三种。
实行公开招标和议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如实填报《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提交招标工程有关资料,并按建设工程招标类别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按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定额的规定要求进行,并体现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招标文件:
1、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的概况、建设规模、总投资控制、占地面积及建筑物所处地段,供水、供电及其他动力情况以及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材料,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环境保护、消防要求,总体功能及配套要求,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
2、对方案中标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的要求,施工图设计工期要求,设计费取费标准及付款办法,对落标单位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