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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4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4日)废止

关于《汕头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汕府函〔1999〕15号)


市建设委员会:
  汕府建〔1999〕019号请示悉。《汕头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你委颁布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汕头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一切建设工程(含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区域的建设工程,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专业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均应遵守《规定》及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规定》第七条第(二)、(三)、(四)项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工程设计、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隶属关系和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市属项目(含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区域的建设工程)和中央、省属单位、外地驻汕单位在汕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区属项目由各区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第四条 参与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准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
  (一)建设单位:
  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已经依法批准立项,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已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现场符合建设要求;
  4.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本年度建设资金已到位;
  5.配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或已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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