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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

  采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教师进修的师资队伍建设。市、区各培训院校应通过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包括重点师范院校)联合办学,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本校组织的业务学习,积极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教师进修培训活动。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按市、区两级财政拨款渠道,分别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筹措。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进修经费,由举办者予以保障。
  (一)经费的筹措
  1、根据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教师人均进修经费标准按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2%,在教育事业费的职工教育经费中专项列支。
  2、在政府开征的教育费附加中每年应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教师进修,并且应逐年有所提高。该经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经费的使用
  1、在每年下达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必须保证不少于60%的经费用于中小学校教师参加市、区教师培训院校培训的开支。中学不少于60%的经费用于教师参加市培训院校培训的开支;小学(含幼儿园)不少于60%的经费用于教师参加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心)培训的开支。教师进修经费不得截留或挪用。
  2、教师参加市或区的进修,按核定的标准向培训院校交费。培训费的报销办法另定。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教师进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按照规定的办学标准,加大对市、区教师培训院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在市教育局统筹下,按照“资源共享、强调特色、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快市、区各教师培训院校及师资队伍的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培训院校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抓紧跨区域光纤双向可视多媒体教学系统的开发研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各种教育资源,提高培训效率,加快教师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教师所需学费、差旅费应按有关规定报销,教师进修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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