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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适应深圳市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主要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文化业务素质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参加进修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创造条 件予以保障;参加进修是中小学教师的义务,教师应自觉参加进修,履行教师应尽的职责。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应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因地制宜,以业余、自学和短期进修为主,多种形式并举,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五条 对中小学教师进修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按学年度进行考核的管理制度。中小学教师在一个周期内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和要求应适
当高于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教育法规;本学科专业知识扩展和更新;现代教育科学理论学习和教学科研与实践;教育教学能力培养和技能训练;现代科技知识的普及和提高等。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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