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包括城市规划、国土房地产、市政园林、工商、公安、财税、街道、工业、商业、投资、国有资产、教育、卫生、市容环卫等14个方面的管理体制改革。
六、改革的安排
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拟用两年半时间完成。具体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为试点区(1997年7月至1999年上半年)。
东山、海珠两个试点区在组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两步开展试点工作:第一步开展城市规划、国土地房地产、市政园林、工商、公安、财税、街道等7个方面的管理体制改革,1998年10月基本完成。其中财税改革待市委、市政府批准全市财税体制改革后衔接落实。第二步开展工业、商业、投资、国有资产、教育、卫生、市容环卫等7个方面的管理体制改革,1998年11月开始实施,1998年底基本完成。其中工业、商业企业下放于1999年上半年完成交接工作,第三季度起下放企业由区全面履行管理职能;中学下放于1999年上半年完成交接工作,1999年9月由区全面履行管理中学的职能。
第二批为面上各区(1999年1月至1999年年底)。
在全市各区推开14个方面的改革。除工业、商业企业下放于1999年上半年完成交接工作,第三季度起下放企业由区全面履行管理职能以及中学下放于2000年9月由区全面履行管理中学职能外,其他各项改革均要在1999年上半年内衔接并实施,1999年底前完成。
七、改革的保证措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广大市民的共同任务。市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发挥领导、组织、协调作用。各区要成立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改革所涉及到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也要指定相应的工作部门。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措施落实。
改革要讲求工作的主动性和协调性。各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改革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推进改革计划和具体工作衔接方案,主动与市职能部门联系落实;市各职能部门要充分体谅区在改革中所增加的责任、压力和困难,主动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给区以最大的支持。各区和市有关职能部门都要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本着“求大同,存小异”、“先交接、后完善”的原则,共同把改革工作衔接落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