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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
  (四)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委托人、受托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六章 抵押物及贷款保险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必须到受托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指定险种的抵押物及贷款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借款额,并将受托人列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及贷款保险期限应与抵押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保险合同,否则,受托人有权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间,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因借款人过错而造成损毁,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保证贷款专款专用,否则受托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合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借贷方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获得贷款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贷款资格,由受托人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由委托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追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受托人或委托人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委托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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