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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委托人审查批准后,借款人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及保险等有关手续,并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章 贷款抵押、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用于贷款抵押。以预售房产(期货)作抵押,应将预售房屋合同和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交受托人保管,预售房单位在办好《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并交受托人保管之前,如借款人违约,预售房单位承担连带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第十六条 抵押房产的价值以具有资格的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已抵押的房产不得再作其他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赠予。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同时,又申请了商业性购房抵押贷款的,对所购房产进行处分时,所得款项须按比例偿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超过银行宽限期仍不偿还的,受托人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 贷款采取按月偿还方式。如借款人连续6个没有按借贷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有权通知预售房单位在30天内代为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人应在三十日内将抵押房地产权证他权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之条款;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偿还本息;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条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经协商采取作价转让或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与处分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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