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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修订<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银营发[199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驻穗各单位,市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广州市商业银行:
  现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附件: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附件: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购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托人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身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的自然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职工,以在本市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作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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