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3日)修改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13号)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评估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服务行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为基础,参照本市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四条 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估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