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供热计量器具维护检修应实行规范管理,热用户关口计量装置的选型、校验和维护管理,由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具体执行。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中供热区域内,必须使用集中供热的热能,不得另建锅炉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供热设施。
第十八条 热用户申请或变更用热应报市能源办公室核准。
第十九条 热源生产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驳、改装、拆卸、移动供热管网、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从供热网线截取热能;
(三)故意造成计量失准。
第二十一条 设置用热分汽站的热用户,应加强运行管理,制定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的规章制度,安全、均衡使用和节约用热,提高用热的效益。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热力价格应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热、电合理比价的原则,兼顾热源生产单位、供用单位、热用户三方的利益确定,价格标准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价格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用热收费以热用户关口的计量仪表读数为准,另加合理线损。合理线损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对计量仪表读数有异议的,由计量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热用户的热费应按《供用热合同》规定期限交纳。
第六章 供热管网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热管网施工单位应在供热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施工时供热管网建设单位及热用户应派员到施工现场监护。
第二十六条 热源生产单位、供热单位及用热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供热用热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安全用热规定,并进行安全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