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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董事会成员对学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成员个人不得干预校长的日常工作。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必须进行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从学校支取薪金。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职或解聘:
  (一)书面辞职,经董事会会议通过的;
  (二)利用职务以权谋私,经有关部门查证确定,并被处理的;
  (三)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董事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五)董事长在1年内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的,由董事会依照章程进行补选。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的校(园)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园)长资格。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校(园)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执行学校董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聘任、解聘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
  董事、校(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本校(园)的总务、财务和人事职务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我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聘期未满,学校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和管理人员。假期解聘教师,必须支付整个假期工资。
  民办学校不得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专职教学工作。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人员编制数量,由学校提出,报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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