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04年3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不一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2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财政教育经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举办的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等基础教育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工作的领导,对民办学校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对贫困地区的民办学校应给予扶持。
第四条 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享有与国家的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自主权以及办学人、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六条 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收益应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