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追究领导干部在扫除“黄、赌、毒”工作中失职、
渎职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发〔1998〕20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委、省政府同意《关于追究领导干部在扫除“黄、赌、毒”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年10月23日
关于追究领导干部在扫除“黄、赌、毒”工作中
失职、渎职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坚决扫除卖淫嫖娼、色情活动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及赌博、吸毒贩毒(以下简称“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协调发展,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五部委《
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扫除“黄、赌、毒”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工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卫生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扫除“黄、赌、毒”的日常工作由县(市、区)、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公安局长、派出所长为第二责任人。凡辖区内“黄、赌、毒”活动情况严重,长期未能解决的,要追究市、县(区)有关领导的责任;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引咎辞职,其中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负责的地区、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一)贯彻上级扫除“黄、赌、毒”活动的措施不力,致使扫除“黄、赌、毒”工作的各项措施不落实,经上级批评仍无明显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