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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

  六、就业服务
  对参加劳动预备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造册,建档立卡,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进行专项管理,开展专项服务,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就业信息和求职方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双向选择,推荐就业,或由劳动部门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同时为他们提供档案存放、开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服务。
  对经过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七、经费保障
  劳动预备培训经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多渠道筹措:
  各级政府按学生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从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中提取;
  从就业经费中适当提取;
  用人单位承担准备录用人员的培训费用;
  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的人员比照技工学校的标准适当缴纳学费。城镇特困职工子女和残疾青年学费减半,其他生活困难者,可视情况缓交或减免部分学费;
  积极鼓励培训机构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承担劳动预备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开办的用于生产实习和勤工俭学的实习基地,应享受职业学校实习工厂减免税政策。
  八、措施办法
  (一)组织保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综合管理,搞好协调服务。充分发挥教育、经济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承担培训任务;制定实施计划和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劳动预备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对建立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参加方法等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动员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参加职业培训。
  (三)就业准入控制。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必须登记参加劳动预备培训,取得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后,方可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其中,进入技术岗位的,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介绍机构受理新成长劳动力求职登记时,必须审验其就业准入资格,不得推荐介绍不具备就业准入资格的人员就业;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按照就业准入控制要求办理务工证。
  (四)规范用工。实行用工申报制度,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必须提前向劳动部门申报。招收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经过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招用从事非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经过职业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中选择。
  (五)监督检查。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的新成长劳动力,凡未经过劳动预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就业准入资格的,劳动、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就业、开业登记、职业介绍、招收录用、劳动合同鉴证、保险、外出务工等手续。劳动监察机构要将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职业资格和培训情况列入用工监察范围,对违反就业准入控制规定,介绍、招收不具备相应条件人员的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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