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湖北省
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劳动厅关于《湖北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是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
劳动法》和《
职业教育法》的具体体现,是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培训和就业相结合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新生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改善劳动力素质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解决再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从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开展工作,尽快出台试点方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1999年9月1日在全省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湖北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科教兴国”战略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依据《
劳动法》和《
职业教育法》有关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精神,建立起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实施1-3年的职业培训,提高青年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同时通过延长这部分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缓解就业压力,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
二、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