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不得用作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著名字号相同,也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经营业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在企业名称中可以反映所从事的主要行业,或者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经营业务。
  第十条 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或者不反映所从事的行业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字号相同。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为反映经营特点,可以在字号和行业词语之间使用国家(地区)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第十二条 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及“集团”字样依次组成。
  集团规模较大,并且核心企业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集体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征。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应当由集团名称和企业组织形式组成。
  集团成员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集团字号;符合冠以集体所冠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条件的,可以使用集团名称,但必须同时使用本企业字号。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企业的名称,也不应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
  (三)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六)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的。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名称、文字、字母、数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