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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使用及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用以区别其他企业或组织的标志。
  第三条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取得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归企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著名字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认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名称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自己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登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的构成

  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法组成,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是指企业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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