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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以资产抵押或作经济担保;
  (二)更换主要领导人;
  (三)资产的非平均承包经营;
  (四)承包期满评价经营管理状况;
  (五)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范围包括: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必须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八条 权属单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县、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或其他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办理。
  第九条 权属单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评估机构应对权属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委托评估;
  (三)资产清查;
  (四)评定估算;
  (五)验证;
  (六)确认。
  第十一条 权属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应事先向所在地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报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材料。
  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10日内作出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权属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资产。委托评估机构不受地区的限制。
  第十三条 权属单位应当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协议(合同),明确评估对象的类型、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的目的、要求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权属单位委托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向权属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必须由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评估人员同时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方为有效。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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