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
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8〕136号 1998年10月28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文件精神,为正确反映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合理流动和营运效益的不断提高,现将《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印发各地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反映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合理流动和营运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乡(含镇、办事处,下同)、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单位(以下简称权属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出售、转让;
(二)以招标方式发包、租赁资产经营者;
(三)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经营;
(四)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
(五)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六)企业清算;
(七)资产毁损;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权属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