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三条 凡占有联合经济组织资产的企业,在实行承包、租赁、兼并、联营或改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前,应向联合经济组织报送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和可行性报告,在明确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并经联合经济组织确认后再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按照企业经营方式的不同,联合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可分别采取收取利润、资金利息、股利、租金等不同形式。
  第二十四条 其他单位占有企业和联合经济组织资产的,应限期归还。
  企业改变隶属关系带走联合经济组织资产的,通过清理、界定、评估后,经双方协商,可由产权单位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限期归还;
  (二)作为入股参与分红;
  (三)按银行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四)作为出租收取租金。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部分或整体产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产权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转让的产权必须是经过资产清理、评估、产权界定和得到各个投资主体认定并同意的产权。
  产权转让价款应一次付清,价款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协商可在2年内付清,并由受让方承担延期付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 产权转让收入,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由联合经济组织独资兴办的企业,其产权转让收入归联合经济组织所有;
  (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其产权转让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权折价),由各个投资主体按投资比例分割;
  (三)靠自身积累发展起来的企业,其产权转让收入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或联合经济组织代收代管,所有权归企业;
  (四)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产权转让收入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记帐,作为企业发展基金,留给企业使用。
  (五)产权部门转让的,其收入由转让单位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产权转让收入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用于非生产性的福利开支和行政开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集体工业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