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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失效]

  (一)企业自筹资金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企业所有;
  (二)联合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取的互助合作基金和各项收入所形成的资产,属于该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职工个人在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八条 企业历年公共积累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投资主体明确的按相应比例归属资产所有者所有外,其余部分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自负盈亏期间积累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企业所有;
  (二)由联合经济组织统负盈亏期间积累所形成的资产,按联合经济组织、企业各自占有份额分割;
  (三)税后利润三级分成期间,凡用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企业所有。
  第九条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企业所有。
  第十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为解决其职工子女就业扶持企业拨给的资金或设备等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原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原无协议,经双方协商后可作如下处理:
  (一)作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投资,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承担风险;
  (二)实行租赁经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收取租金;
  (三)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受让单位一次付清或分期偿付;
  (四)采取其他方法。
  第十一条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以全民所有制单位名义担保的贷款,已归还本息的,其贷款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企业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履行了连带责任并代为偿还的,应向企业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对企业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投资的法人、自然人所有。
  第十三条 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企业所有。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开办时筹集的资本或开办后经清产核资、资产重估、产权界定、产权转让等发生了数量变化的资产必须进行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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