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6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本运营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除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外,城镇中各行各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系指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和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工业合作联社,下同)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企业资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各级城镇集体工业综合管理部门(经贸委,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所属企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产权界定
第六条 企业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由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依法进行。
第七条 界定企业资产的产权归属,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本着下列原则进行: